新媒体视点6月28日讯:
简要案情
2020年冬,被告人马某在其村庄的垃圾桶旁捡到一“大烟葫芦”(罂粟种子),想起之前听别人说用“大烟苗”做菜味道醇美,遂种于自家后院中。2021年5月,马某种植的“大烟苗”被公安民警在联合巡查中予以查获并强制铲除。经清点,马某栽种的罂粟40厘米以上高度的有38株,30厘米至40厘米高度的有578株,20厘米至30厘米高度的有371株,20厘米以下高度的罂粟有380株,共计1367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种植罂粟目的系自用,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考虑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马某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有人把罂粟幼苗当成调味香料食用,有人把罂粟壳用来治疗疾病,但罂粟既不是食材,也不是药品,而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罂粟苗和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生物碱,长期食用,人会出现和吸毒类似的症状,甚至会损害中枢神经,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罂粟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随意种植的植物,种植罂粟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在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高压打击下,该类案件数量逐渐减少,但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对种植罂粟的危害认知不全,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不管非法种植的数量多少,无论种植目的是营利还是自用,均触犯法律。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听信他人所谓罂粟做菜美味的说法而予以种植,虽没有贩卖牟利的目的,但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观念,树牢禁毒意识,决不能随意种植罂粟,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避免因一时糊涂而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同时要注意提高辨识能力,一旦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应选择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拓展小课堂
罂粟长什么样?
罂粟是一年生草本。叶片碧绿,花朵五彩缤纷,植株亭亭玉立,果实高高在上,夏季开花,单生枝顶。花瓣四片,红色、紫色或白色。果实球形或椭圆形,种子小而多。
罂粟有哪些危害?
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从蒴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罂粟是世界上毒品的重要根源,因而罂粟也被称为“恶之花”。食用罂粟壳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引起精神失常,出现幻觉,甚至会呼吸停止而死亡。
▲罂粟壳外观为枣核形,如鸽子蛋大小,一头尖,另一头呈6-14瓣冠状物。其壳体上往往有人为切割的多道刀痕
毒品原植物有哪些?
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主要有罂粟、大麻、古柯、恰特草等。
发现毒品原植物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履行禁毒职责的义务,发现毒品原植物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