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4月25日讯:当来人敲开审判庭的门,说出这么一句话时,承办法官将原被告的神色尽收眼底:被告一下子就乐开了,亲切的招呼来人,原告席上则不自觉的皱起了眉。看到这一幕,法官心里悄悄有了思量。
这是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起诉称,2014年,被告王某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制作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自己的房子,还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而自己常年在外,直到2020年底回村时才得知。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原告刘某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还当场手写了几个自己的名字,确实和合同上的签名字迹大不一样。
事情看上去十分清楚。可当法官电话联系了被告,要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时,电话那头却十分生气:“他怎么这样说!这房子明明是他卖给我的!”
听完被告的解释,承办法官心里犯了难:原告说合同签名是假的,根本没有卖房子这回事,还提供了合同复印件;被告则说这房子早在2008年就由原告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原告在说谎。双方各执一词,态度都很坚决。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要求双方提交各自的证据、寻找有关证人,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以此为突破口,法官依次询问了证人、联系了当年村委的干部和知情者,逐渐还原了真相:原来,原告刘某自年轻时便远赴东北打工,2008年,因常年不在家,刘某便将自家房屋的钥匙交给同村的朋友即证人保管,令其代为卖房。同村的被告王某听说后,经协商以2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随即修缮入住,购房时原被告分隔两地,没有签署书面合同。2014年,被告王某需办理房产证,但时隔几年、距离又远,王某想尽办法也联系不到刘某,于是在证人和当地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王某和“刘某”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制造了刘某的“签名”。
多年之后,原告刘某年纪大了,身体状况欠佳,意欲回乡养老,只能住在女儿女婿家。为了摆脱寄人篱下的生活,原告刘某才打起了老家房屋的主意。万一能要回来呢?毕竟合同上确实不是自己签的字。抱着侥幸的心态,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却在看到证人到庭时心里一沉。
最终,法官认定,201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还原了2008年原被告之间订立口头合同的真实意思,尽管形式上略有瑕疵,但双方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了主合同义务,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签字是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薄薄一份合同,牵涉着司法天平的两头,牵涉着人民群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指导下,沂水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公正裁量每一起案件,不断为人民群众化解操心事、调处烦心事、解决揪心事。2023年以来,沂水法院共审结案件3252件,调解案件1013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6.67%,得到群众广泛好评。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研究室 于茄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