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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伤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赵美萍 热度: 日期:2024-03-18

法治视点3月18日讯:

基本案情


死者娄某生于1967年4月,家住沂水县某村。娄某2015年3月19日到某食品公司上班,从事包装工作。2022年10月13日娄某上白班,上班时间为7时至19时。当日19时35分许,娄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时与其他车辆刮撞后被另一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娄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娄某的丈夫李某遂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娄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予以认定工伤。


某食品公司不服,认为娄某出事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遂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对娄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娄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娄某自2015年3月19日到某食品公司工作直至出事前,在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未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在某食品公司上班且系进城务工农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况。


人社局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程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以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劳动者的伤亡不构成工伤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从法律讲,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阻却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下,应予认定为工伤,唯此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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