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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神合明 热度: 日期:2023-07-27

   法治视点7月27日讯:

基本案情

2001年宋某与杨某结婚,婚后生育宋某霖,2002年宋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宋某霖跟随其母亲杨某生活;2011年宋某与魏某结婚。2020年宋某父亲去世,母亲王某健在。

2021年宋某意外身亡,留有房屋一套,房屋现由魏某居住。2022年10月,宋某霖将魏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宋某留下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之后,宋某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宋某霖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宋某留下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并未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由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即原告宋某霖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宋某霖虽获得生效裁判文书,但该判决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最终法院以没有明确的给付标的为由驳回宋某霖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民事诉讼法理论将“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通常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这是因为虽然给付之诉的判决已经命令被告为一定给付,但在其实际完成该给付之前,原告的请求并未得到满足。此时,原告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告履行。与之相对,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的请求就已经获得满足,即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法院宣告变更,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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