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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收款码给他人使用,被判刑!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卢婷 热度: 日期:2025-05-09

  新媒体视点5月9日:张某系某商店经营者。某日中午,一男子到店内买烟时称因自己是银行黑户,无法使用银行卡,请求借用其收款码接收部分货款,事成后给予其200元手续费。张某同意后,该收款码收到两笔共计6300元的转账,男子取走6100元现金,剩余200元作为手续费留给张某。当日下午,张某的收款码又陆续收到了三笔共计5100元的转账,男子再次要求套现并承诺额外手续费,张某察觉异常追问资金来源。男子坦言系“跑分”(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赚提成,并拉拢张某参与。张某明知违法,为获利仍将自己及亲友的4个收款码提供给对方,累计收取“手续费”6000余元。


  被害人孙某等10余人共计30万余元的被骗资金通过该收款码流入了诈骗份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后因被害人孙某报案致案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的行为是为上游违法犯罪人员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在整个关联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高压推进,不法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手段也不断翻新。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形式的普及,不少诈骗分子盯上了商家的二维码。他们往往以“借用收款码转账”“高额手续费套现”等为诱饵,诱使商家或个人在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收款码、支付账户或者协助提现,使自己成为他人电信诈骗的帮凶。


  法官提醒,对他人请求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码等接收资金、提现或套现的请求,需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沂水法院

责任编辑:于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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