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5月7日: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与张某、某公立幼儿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幼儿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仅向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余款及利息未还。2024年5月,某建筑公司将张某诉至本院,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幼儿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某建筑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未向幼儿园主张过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本案中,被告幼儿园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为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属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幼儿园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幼儿园明知自己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却仍为被告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张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某建筑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未向幼儿园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要求被告幼儿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保证合同无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若担保人不存在过错,则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担保人存在过错,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是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债权人和保证人按照其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不同责任,若债权人与担保人均存在过错,那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若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应详细了解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仔细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避免因自身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债权人要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