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4月22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爷爷奶奶育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爷爷奶奶先后离世,奶奶生前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其女儿也即王某的姑姑,因王某的父亲及其叔叔已经去世,王某遂将其姑姑、婶婶、堂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爷爷奶奶生前留下的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王某的爷爷死亡时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某父亲去世时间更早,王某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涉案房屋系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50%的权利。爷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奶奶、叔叔、姑姑作为继承人,王某作为代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爷爷的遗产,经过综合考量,奶奶、叔叔各自继承25%,姑姑继承30%,王某继承20%。叔叔去世后,其继承人即婶婶和堂弟未在本案中主张遗产分割,对叔叔的遗产,本案不予涉及,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奶奶从爷爷处继承的房产份额为12.5%,与其自有份额50%相加后约为62.5%。奶奶死亡时留有公证遗嘱,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姑姑继承,综合姑姑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15%,姑姑对涉案房产享有约77.5%的继承份额。故,涉案房产应归姑姑所有。由姑姑向王某支付补偿款。
法官说法
继承人的范围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分配和继承权的行使,还关系到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明确规定,在继承诉讼中,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将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规定继承的方式有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2.法定继承,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继承;3.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4.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体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
继承的顺序: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中又会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形。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