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讯:(通讯员:刘晓楠)被“好心”蒙蔽双眼,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不仅没有真正“帮助”他人,白白浪费了主动投案的机会,反而触碰到法律底线,最终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
2020年11月初,被告人甲在明知丙(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丙在泗水县多地躲藏,并驾车带丙与被告人乙见面。之后,乙在明知丙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丙租赁了某处住房帮助其逃匿,并多次提供食物、生活用品等。
期间,丙又将涉嫌犯罪的丁(另案处理)叫至该房屋内共同居住。乙在明知丁亦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仍继续为丙、丁提供食物、生活用品等,甲则继续提供交通工具。直至同年12月底,甲、乙、丙、丁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甲、乙明知丙、丁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二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二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窝藏犯罪嫌疑人,看似为其提供了一条“生路”,其实是你和他一起走上了歧途。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常被亲情、友情裹挟,对于犯罪的人“施以援手”,却不知自己也在犯罪。在这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好心办错事,触犯法律而追悔莫及,如果遇到涉嫌犯罪的亲友,更要积极说服及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才是正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