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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意外死亡,离婚父母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相玉洁 热度: 日期:2025-02-26

新媒体视点2月2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二女。2022年7月6日经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女由被告王某抚养,另外两个孩子由原告张某抚养。2022年8月23日,次女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共赔偿1080000元,该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就赔偿款分配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


另,王某在办理次女丧葬费事宜共计花费18264元,委托律师花费费369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予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由其共同取得,当事人不请求分割,人民法院不主动给予分割。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虽然离婚,死者被法院判归王某抚养,但是原告张某作为死者的亲生父亲,仍有权要求分割上述死亡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额分配原则,审判实践中一般坚持先行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其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生活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死者的直接抚养人,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为处理事故付出较多时间和大量精力,且现身体残疾,故其可适当多分。在扣除合理开支丧葬费用18264元、律师费36900元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张某分得剩余款项的45%,被告王某分得55%,即被告王某应当支付原告张某赔偿款461176.2元(1024836元×45%)。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其赔偿权利人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即便离婚,父母均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不因有无抚养权而有差异。


2.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死亡赔偿金因其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不能完全按照遗产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先扣除已经支付的丧葬费用以及相关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以及生活来源,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等因素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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