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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贾立平、林庆雪 热度: 日期:2025-02-07

新媒体视点2月7日:

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亲属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苏N**701/苏N**3W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魏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亲属魏某与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原告亲属魏某死亡时年满62周岁,生前以卖菜为生,其妻子多年前已死亡,其子魏小某系一级智力残疾,由其扶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魏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获得支持?


首先,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本案中魏小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上述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标准。


其次,法定退休年龄系国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与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有关,与扶养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关。本案死者虽年满62周岁,但是生前仍以卖菜作为全家生活的主要来源,魏小某虽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魏某仍对其有法定抚养义务,即魏小某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法学界,关于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扶养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因此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是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继承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受其扶养的人丧失本应获得的利益,即逸失利益。受害人的个人收入中除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其所在的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上是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上遭受的消极损失。根据损害赔偿法的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给予赔偿。按照“继承丧失说”理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此外,不应再计算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在2003年制定本解释时,考虑到司法解释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赔偿部分作了技术上的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规定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本条被扶养人生活费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评价受害人收入减少的标准和参数。在确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1)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当然这只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审判实践中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而是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经济特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计算的结果,便是据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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