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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坐过站抢夺方向盘,法院判了!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卢婷 热度: 日期:2024-10-14

 新媒体视点10月14日讯: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李某从某市乘坐大巴车返乡,途中路过其欲下车的服务区时,司机询问有无需要下车人员,李某因未听到司机询问未下车。随后司机驾车驶离该服务区,李某发现后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告知其在高速公路行驶,需到下个服务区或高速出口时方可停车。李某见状遂上前抢夺方向盘,被司机推开,后李某又晃动车辆档杆并踩刹车,导致该大巴车在高速路上紧急刹停。车内载有乘客十余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关乎每位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任何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驾乘人员应当相互尊重、理解、包容,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沂水法院

责任编辑:于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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