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9月16日讯: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水产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多次从原告谭某处赊欠水产品,后经原告谭某与被告赵某对账结算,赵某于2023年8月12日为原告谭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货款107139元。后被告孙某偿还原告货款9000元,尚欠原告货款98139元。
该水产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某。2023年12月13日被告赵某与孙某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登记显示,该水产店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经营者为赵某,赵某应当承担偿还原告货款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孙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水产店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由被告赵某、孙某共同经营,两被告除经营涉案水产店之外并无其他工作和收入,水产店经营期间,两被告对各类采购货款的支付或者出售水产品货款的收取均有经手,即该水产店的经营收入为两被告的家庭收入来源,水产店应视为家庭共同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因此,被告孙某应当对涉案货款与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孙某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813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生活经常看见,经营食品,小吃,日常百货,水产,衣服等,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个体工商户也是活跃市场经济,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载体。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承担责任方式因经营方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不能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法律推定为家庭共同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两被告共同经营该水产店,虽然被告孙某辩称该欠款条是被告赵某书写的,但是采购货款的支付,销售货款的收取孙某均有经手,两被告除该水产店之外并无其他工作和收入,应视为家庭共同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