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9月16日讯:人民法院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然而,当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并无争议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8日,原告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终身,保险金额240000元)、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保险。2023年10月份,原告王某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花费医疗费10087.51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全额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等责任,并向其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客户留存)》,该通知书明确载明“豁免《XX重大疾病保险》应交额度续期保险费,共计81432.00元。保单利益结算(给付),给付多收保费5428.82元”。后王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以保险公司未明确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为由,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能否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诉权,诉权的要件之一就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豁免涉案保险合同项下自2023年10月10日之后的主险各期保险费,返还多交的保险费,并继续履行合同,然而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豁免了王某确诊重疾后的所有保费,多交保费亦予以退还,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豁免后续保费本身就是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认可,保险公司对于王某的诉求无任何异议,案涉合同亦正常履行,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和纠纷。至于王某提出的“担心保险公司没有出具盖章的明确载有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文书,对此不踏实”的主张,既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妨碍原告实现权利的情形,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即王某的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具备民事诉讼成讼的前提条件,应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司法的功能在于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在于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双方对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是司法发挥其功能的必要条件,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具有争议性,没有争议则不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原告所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没有纠纷则没有诉的利益,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就无从作出实体上的判决。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