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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举证责任巧分配 免除鉴定轻诉累

来源:新媒体视点 作者:林庆雪、程玉强 热度: 日期:2024-08-23

  新媒体视点8月23日讯:近日,沂水法院沂城法庭巧用举证责任分配,免鉴定、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小案”。


案情回顾


许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泵车投保施工机具保险附加三者责任保险,并依约交纳保费。保险期间,许某所雇司机陈某在驾驶该车施工作业时,因地面突然下陷导致臂杆触碰电缆致损。经电力部门核算,电缆修复费用为8200元。事故发生后,许某第一时间报险,并主动赔偿电力部门相关损失。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三者损失”的免责事由,拒绝理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法院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了带有许某签字的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用以证实其公司已履行了免责事项说明义务,但许某坚称投保单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并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按照通常的办案流程,法院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对投保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在出具鉴定意见后再行判决。但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鉴定费用高昂,完全按照通常流程审理不仅程序较为繁琐、耗时长,还将极大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后续类案的办理也将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


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的矛盾,而调解的关键在于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析,在将许某本人在起诉状、委托代理手续及庭审笔录上的签字与投保单中的签名字迹进行对比后发现,保单中的笔迹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顺着这一突破口,承办法官又核实了许某的投保过程。


经核实,该保险系许某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经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涉案保险的投保流程为许某将投保人及车辆的相关证件照片发给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人出具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后将支付成功截图发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遂为投保人出具PDF格式的保险单。整个投保过程并未有人找许某对案涉投保单进行签字确认。 


综合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有更为充分的理由认为,案涉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许某本人所签。


在完成内心确认后,承办法官另辟蹊径,将举证责任作为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承办法官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承担继续举证责任,并就笔迹鉴定相关事项对保险公司进行释明,要求其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否则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后,保险公司代理人经向公司汇报,并向业务员核实后,发现该份保险在产品推介及投保引导中均存在瑕疵,遂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表示愿意调解。最终,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经验启示


司法鉴定的目的并非“一鉴了之”,而是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参考依据,当鉴定费用接近或大于案件标的的时候,应尽量收集案件“蛛丝马迹”,通过调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司法,在相关证据增强其内心确认的前提下,巧用举证责任分配化解一起纠纷,助力该起纠纷在最短时间内,用最少成本、最便利的方式成功化解,不但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达到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



沂水法院

责任编辑:于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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