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7月11日讯:
基本案情:
近日,沂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孙某向法庭提交机打借条一份,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中的签名提出异议,辩称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被告所写。
为谨慎起见,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如果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或者作虚假陈述,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被告李某为了证明自己的陈述,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孙某提交借条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在约定的鉴定采样日期,原告孙某电话联系法官,称自己提交的借条中的“被告签名”的确不是被告本人的签名,承办人遂即要求原告孙某到庭说明情况。
孙某到庭后,如实陈述借条中的“被告签字”是原告父亲所写,经承办法官再三询问,原告孙某向法庭陈述事情的始末:被告李某曾经向原告父亲借款,并出具借条,但是原告父亲年事已高,不方便出庭,因此原告突发奇想,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相同的借条。
在向原告孙某父亲证实后,法院认为,孙某明知提交借条中的被告签名系他人所写,在本院开庭审理并向双方释明后,仍不据实陈述,严重干扰司法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亵渎法律威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孙某意识到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表现为扰乱法庭秩序,在证据的收集、保全财产的处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等民事诉讼的多个方面,都可能出现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不同的妨害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和作用,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发生偏差或错误认定案情的行为。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