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7月7日讯:
简要案情:
某纸箱厂(以下简称纸箱厂)属某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2000年4月28日,纸箱厂依法进行清算。
2001年2月22日,某劳动服务公司与六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旗公司)签订《产权出售协议》,约定:
1.劳务公司将纸箱厂的全部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打包出售给六旗公司。由六旗公司承担全部负债偿还责任,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债权、债务转户手续。
2. 六旗公司需向劳务公司支付1545977.87元。支付期限共分十五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年6月30日前还103065.18元。
3. 劳务公司负责提供原企业评估的资产(包含应收账款1368079.91元)及原始凭证,供六旗公司处理债权债务使用。六旗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所欠甲方款项。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欠款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协议签订后,劳务公司将纸箱厂总资产移交给六旗公司。双方在资产交接书上签字、盖章。但是未交接原企业评估资产的原始凭证。
六旗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劳务公司支付206130.36元。2002年3月和2005年12月,六旗公司两次向劳务公司申请,要求其提供原企业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便于公司处理账务,劳务公司均未提供。2010年8月至2021年9月,劳务公司每年向六旗公司发送催款通知,被告六旗公司以劳务公司未向其提供原企业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协商不成,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旗公司偿还欠款1339847.34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六旗公司能否以劳务公司所负的交付债权凭证义务对抗其应向劳务公司偿还的款项。
本案中,2001年2月22日,劳务公司与六旗公司签订《产权出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债权、债务转户手续。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劳务公司负责提供原企业评估的资产及原始凭证,供六旗公司处理债权债务使用。六旗公司主张的原始凭证系纸箱厂清算资产评估表中价值1368079.91元应收账款凭证,该原始凭证系六旗公司就此主张债权实现相应权益的载体,为劳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根据双方约定,劳务公司对上述义务应当先履行。劳务公司庭审中没有证据证实已交付原始凭证,推定劳务公司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关系到六旗公司应收账款1368079.91元的实现,系六旗公司的重要合同权利。该权利与劳务公司享有的1339847.34元债权相当,六旗公司多次要求劳务公司交付债权凭证,在劳务公司不履行交付原始凭证的合同义务前提下要求六旗公司支付欠款1339847.34元明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属于货币性资产的一种。《民法典》规定的应收账款,其范围远宽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就是指那些能够证明已有或者应有债权的合同书、对账单(函)、确认单等载体,系债权人日后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有人将其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发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且对自己的逾期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债务的消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对应收账款原始凭证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劳务公司来说,交付应收账款凭证此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对于六旗公司来说,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其今后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关键证据,如果该证据不能获得,意味着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原本应获得的利益将处于不确定或者无法主张状态,明显不公平,且该应收账款记载的标的与原告劳务公司起诉要求六旗公司支付的欠款相当,即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六旗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审判实践中,合同双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注意:
1.在诉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场合,如果被告在诉讼前从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曾经主张过但最终放弃该项主张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进行裁判。如果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过该抗辩权,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应当审查被告是否放弃过该项抗辩以及该项抗辩是否成立。
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何判断后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与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是否“相适应”?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大体上可以计算、比较;对于瑕疵履行和有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为不可分之债的场合,先履行一方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拒绝履行,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以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3.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具有消极防御的特点,在作用上具有迫使对方积极履行债务的功用,在效力上只是使对方权利的效力向后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沂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