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点5月29日讯:
基本案情:
刘某经营一处超市,某日在批发市场进货时看到有烟花爆竹,为赚取更多销售利润,遂想提前储存一部分在过年期间售卖。于是刘某购买了各类烟花爆竹五百余箱,将其存放于在某村租用的一仓库内。经现场勘查,该仓库内安装有闸刀开关等非防爆电气设备,旁边即是办公室,且距离周围最近的民房仅12米。经查,刘某无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警钟需长鸣。烟花虽美,但系易燃易爆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其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批发点和零售点的许可亦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或许可,在不具备资质和存储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消除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