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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马给好友骑,好友摔伤马主人是否要担责?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张传文、高云 热度: 日期:2024-03-22

法治视点3月22日讯: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袁某均系骑马爱好者,曾一起骑行。袁某在沂水县某村承包山地一处,建有马圈并饲养了马匹。2021年8月22日16时许,张某在袁某养马处骑行过程中,马匹受惊突然抬起前蹄致使张某跌落在地,同时马倒地砸到张某身上,导致张某受伤。张某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称其自2021年4月接触骑马,于2021年6月购买一匹马供自己骑玩并饲养至今。张某于2022年6月起诉至沂水法院要求袁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骑马受伤能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要求袁某赔偿。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有经验的骑马爱好者,系自愿骑乘袁某饲养之马,当案涉马匹交由张某骑乘后,该马即已脱离了其饲养人袁某的管束和控制,张某则相应成为该马的实际驾驭者和管控者,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而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他人”。在骑行过程中,马匹的奔跑速度、方向由张某控制,骑行环境也是由张某进行判定,张某负有对于不特定对象包括人或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张某管控不力,造成自身之外的其他损害,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现张某在骑乘中因意外跌落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动物的加害行为所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关于张某所受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作为骑马爱好者,具有一定的骑行经验,应当知道骑马是一项高风险运动,其在骑马时马匹受惊致其跌落并受伤,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庭审中张某主张,袁某的马之前就有抬前蹄、马头后仰的习性,袁某未将该习性予以驯化,也未将该情形告知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实袁某的马存在重大疾病或其他极易失控的风险,况且马抬前蹄、马头后仰系马具有的一般习性,骑行的关键是骑行人对马匹习性的掌控和驾驭,张某在骑行袁某饲养的马时受伤,不排除系其掌控和驾驭不当导致马受惊致其跌落的可能。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有关“自甘风险”的规定,意思是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对自冒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除本案以外,比较常见的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或者与之类似的文化体育活动。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冒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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