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3月18日讯: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临沂某气体公司购买的5瓶氢气出售给他人。同年4月,其再次从上述公司购买60瓶氢气,后储存于其老家院内。4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谭某某储存氢气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氢气58瓶及空瓶2个。经鉴定,被查扣的氢气瓶内的氢气含量为99.91%,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而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法官说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施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氢气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氢气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本案中,谭某某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在居民区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随时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我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谭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罪名,旨在规制可能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生产、作业行为,更好地预防重大生产、作业中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与国家的生命财产损失。通过该案,希望各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绷紧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