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3月13日讯:
【基本案情】
小二炒鸡店系当地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2023年9月22日16时许,武某到小二炒鸡店购买饭店腌制鲑鱼四条,价值720元,上述款项武某通过微信方式支付。因腌制鲑鱼刺激性气味较大,得知饭店能够提供包装后,武某要求小二炒鸡店将挑选好的四条鲑鱼清洗完毕后进行真空封装,交由武某带走。
第二天,武某即拨打12345热线投诉其在小二炒鸡店购买的鲑鱼为三无产品,外包装未印刷产品相关信息,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给予合理赔偿。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某反映的问题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武某投诉反映的小二炒鸡店“违法经营”的事实不存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立案。武某遂将小二炒鸡店诉至法院,要求退回72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武某在小二炒鸡店消费的并非定量包装食品,而是由餐饮单位腌制的半成品,小二炒鸡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其自行腌制鲑鱼系餐饮服务经营的需要,案涉鲑鱼系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根据其提供的进货发票,能够证实鲑鱼供货渠道正规,供货商家资质齐全,案涉鲑鱼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中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为由对其进行规制。
另外,从出卖人义务角度,小二炒鸡店鉴于腌制鲑鱼的刺激性气味,对消费者购买的鲑鱼进行真空包装,包装方式按照足以保护标的物、适合存储的通用方式,属于出卖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的售后服务。从本次买卖的过程看,武某本人参与了鲑鱼挑选、称重、包装以及付款的全过程,且均未提出异议。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武某无证据证实被告售卖的鲑鱼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故法院认为,原告武某要求被告小二炒鸡店退回价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产品标签非小事。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散装食品标示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存在大量“三无产品”,其商品缺乏法律规定的基本的标示信息,从而损害消费者基本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是否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是谁、产品于何时生产等基本信息,对于此类“三无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当然,审判实践中,一些“消费者”利用“退一赔十”的规则,超出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以购买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进行审查,以免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二条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