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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又反悔,法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赵美萍 热度: 日期:2023-12-29

   法治视点12月29日讯: 日常生活中,会有很多当事人选择信访的渠道解决相关纠纷,在纠纷解决完成后,对于信访时签订的息诉罢访保证书应当积极遵守,不得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分别于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0月份、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2月份主持某村工作,之后未再继续参加换届选举。原告称在主持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曾经为村集体垫付保洁费、治安保险费等费用。后原告因垫付费用问题多年来一直信访。2021年7月8日,原告在息诉罢访保证书上签字捺印,称“我上访反映的在担任村干部期间为村集体垫付资金要求归还问题,现已给我解决,我保证今后不再因此到各级部门上访”。 后,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先前签署的息诉罢访保证书。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息诉罢访保证书是否为可诉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息诉罢访保证书并非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的而作出,系原告单方出具,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关于原告称涉案息诉罢访保证书系行政协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签署的息诉罢访保证书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应当具有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法院最终裁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要依法信访,遵守文明信访、逐级信访的原则,国家严厉打击和惩处非法信访行为。当事人选择信访途径来解决纠纷,在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且又自愿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应当积极遵守,不得再反悔对保证书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费钱又费力。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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