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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人民法院管辖秩序,罚款2000元!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杜伟伟 热度: 日期:2023-12-19

法治视点12月19日讯:

简要案情


原告侯某与被告向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3年10月,原告侯某在网上立案,将被告向某诉至沂水法院,并对被告向某的银行账户等申请了财产保全。


立案后,承办法官拨打被告电话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却发现原告起诉状上记载的被告电话、家庭地址等信息都是虚假信息,就连原告自己的住址也不真实。就在承办法官准备深入调查时,被告向某发觉自己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遂辗转通过青岛某法院联系到沂水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并提供了自己常年居住青岛的证明。


在证据面前,原告侯某才向承办法官承认:因原被告双方户籍地均不在沂水县,侯某担心在被告住所地立案,被告会“闻风而逃”,便编造虚假地址等信息,并在与被告毫无关联的沂水法院立案,最终形成了这起闹剧。


处理结果


沂水法院认为,诚信诉讼是法律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原告侯某诉讼时编造虚假信息,扰乱案件管辖程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原告侯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现侯某已缴纳罚款,该案也由沂水法院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继续审理。


法官提醒


提起诉讼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要依法行使,诚实守信。对于挑战司法权威、弄虚作假或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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