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9月7日讯:通讯员:梁磊、高洋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会判离;双方都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就能离。真的是这样吗?
近期,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柘沟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不准离婚,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许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9月生男孩甲,2016年7月生男孩乙。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张某(男)曾于2021年11月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今年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双方同意离婚可作为调解离婚或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考虑因素,但不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条件。
泗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男孩,显然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种种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和,系夫妻间常见情况。经庭后了解,女方系一时激愤赌气同意离婚,并无其他根本矛盾,双方更应从构建和谐幸福家庭的全局出发,共同承担起培养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在生活中互相信任、包容,冷静、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矛盾,多加沟通,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此次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张某(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男)与许某(女)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然而生活的平淡与幸福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双方均应努力挽救,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要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积极的态度去化解矛盾,用理智的情绪去解决问题,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美好的健康成长环境。出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一审法院判令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事法律领域,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婚姻制度中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亦是如此。一方面,通过法律将陷入失败婚姻“深渊”的一方从痛苦的“枷锁”中解救出来,以重塑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离婚自由和其他领域的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婚姻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的随意,夫妻双方从缔结婚姻伊始,就意味着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在其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作出不准予离婚的裁判,即是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双重关系的综合考量,两级判词清楚地体现了规劝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和孩子互谅互让、共建美好生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具深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