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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院起诉,会影响赔偿数额吗?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杜正波 热度: 日期:2023-08-29

   法治视点8月29日讯:

简要案情:

2022年,在北京工作的张某到临沂某景区游玩,在游玩过程中,被同样是从北京到临沂游玩的潘某开车撞伤,一同受伤的还有临沂当地的一名导游刘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过重,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和刘某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和刘某出院后与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在北京法院起诉潘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刘某则在临沂当地起诉潘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和刘某受伤并导致伤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同样一起交通事故为何赔偿数额有较大差距,主要的原因是当事人选择的受诉法院不一样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侵权责任纠纷,被害人可以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基于此规定,由于不同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不一样的,因此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完全一样,这就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也不一样。

因此提醒广大读者,在选择受诉法院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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