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8月13日讯:
简要案情:
“你……你太欺负人了……”审判庭上,原告一手指着被告,浑身发着抖,忽然向后一仰、摔倒在地。在场的承办法官和助理等连忙上前察看,并拨打了120。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在朋友的饭局上相识,事后保持了联系。王某对徐某印象颇佳,经常为其买东西、送礼物,期待二人关系能继续发展,但2023年初,王某从别人处得知了一些关于徐某的负面信息。由于难掩失望,王某一气之下在陌陌、抖音等社交平台上散布了有关原告的文字、图片等个人信息,并进行诽谤、侮辱,这给徐某的生活造成了许多麻烦。
“我根本不敢出门,一出去就有人盯着我看,还有人来问我,那些事是不是真的……”躺在急诊室的病床上,徐某依然泪流不止:“太痛苦了,我以后还怎么过日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徐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沂水法院,要求对方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在庭审时原告徐某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在病床前,陪同前来的法官助理温声安慰徐某,又为其联系了朋友前来看护。徐某康复出院后,承办法官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圆桌”调解,在布置着圆桌和绿植的谈话室内,承办法官耐心为双方讲解何为“名誉权”,指出被告王某的做法让原告的个人名誉严重贬损,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徐某公开道歉,保证绝不再犯此类错误,并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那些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如无端被泄露,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可能会给被采集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忧。本案中,被告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在陌陌、抖音等社交平台上公布原告徐某的姓名、身份,但其在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徐某的图片,结合图片所附文字信息,原告徐某的身份能够被熟悉徐某的人轻易辨认,导致徐某身边的多人对徐某指指点点,严重影响了徐某日常生活的安宁。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互联网提倡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发布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利用抖音、微信、快手、陌陌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