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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促销开奖后,商家发现奖券印刷错误,可以拒付奖金吗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杜正波 热度: 日期:2023-08-06

 法治视点8月6日讯:

简要案情:

某酒厂组织促销,对其生产的某款酒进行有奖销售,发布公告称所有购买这款酒的顾客每瓶获得奖券一张,中奖率 100%,其中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一等奖的奖金为 888 元,其它等级的奖金不等。促销活动中,杨先生购买了 30 瓶酒,获得 30 张奖券,当场开奖时,发现30张奖券中居然一等奖14 张,其余各等级的奖都有。杨先生要求酒厂兑奖。酒厂发现错误后急忙停止有奖销售,宣称系奖券印刷有误,只同意兑现公告中宣称的一等奖3 张,其他不同意兑付。杨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兑付 30 张奖券的全部奖金。双方协商未果,酒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酒厂与杨先生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某酒厂虽非因自己的过失对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是因第三人印刷错误而导致有奖销售活动中出现一等奖的数目严重超过活动公告中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因第三人错误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适用重大误解规则,原告某酒厂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杨某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某酒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由此实施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前提;第二,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判断一个误解的程度是否“重大”,主要从是否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出现了误解,是否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非主要但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容出现了误解两个方面展开;第三,误解应当由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这里说的过失,是一种不注意、不谨慎的主观状态,是指一般的过错。如果当事人的误解是自己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的,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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