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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恋”引来“继承难”,看法院“讲情释法”解难题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黄鑫磊 热度: 日期:2023-07-30

 法治视点7月30日讯: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常年在外地生活,母亲早已去世,只剩原告父亲独自在老家居住。2013年,原告父亲老赵搬到了被告秦某家中共同生活,二人相互扶持照顾、共同生产经营,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得知父亲有人照顾陪伴,赵某也感到很放心。2021年,赵某结了婚,婚礼后还将收取的22000元“份子钱”交给了父亲用于养老,“一家人”都期盼着日子能越过越红火。

2022年底,老赵去世。当赵某赶回家中时,却有物是人非之感:秦某将家中剩余的粮食卖了,日常使用的手扶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也卖了,自己交给父亲的22000养老钱也从银行卡内被提走。这让赵某感到既惊讶又生气,因老赵与秦某同居时并未办理结婚证,那么老赵去世时,自己就应当是唯一的继承人,难道秦某要罔顾事实、剥夺自己的继承权吗?抱着这样的心态,赵某多次与秦某协商,希望她退还父亲留下的遗产,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6月,赵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退还父亲留下的存款、生产工具、粮食等遗产,作价共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秦某承认自己取走了银行卡内的存款,对于粮食、手扶拖拉机等,秦某则称二人财产混同使用,其中也有自己的份额。在深入被告所在村调查核实时,村干部和秦某的邻居等均对秦某这些年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称秦某和老赵二人互相照顾、互相帮助,秦某在老赵患病时悉心照料、老赵去世时为其办了白事,虽没有领证,但已经履行了一名“合格妻子”的全部责任。随后,承办法官邀请当地沂蒙乡贤和村干部一同参与调解,通过讲情说理、融情释法,为原告赵某解除了内心疑惑,促成原被告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本案系被继承人子女与被继承人生前尽有扶养义务的同居人之间的遗产继承与财产析产纠纷。在生活中,非婚同居的事例多出现在年轻人群体以及“夕阳恋”群体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人往往不能成为法律层面的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扩大了继承开始后扶养义务人的延伸功能,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老赵只有一个子女,且常年在外地生活,多年来,老赵在秦某家中居住直至去世,双方共同生活、关系亲近,一同生产经营、修缮房屋,相互扶持照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承担了一名法定继承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可以认定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参与遗产继承,适当分得遗产。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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