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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基于自身信用担忧代为偿还房贷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杜伟伟 热度: 日期:2023-07-04

    法治视点7月4日讯:

简要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本系夫妻,2021年7月29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沂水县某小区6号楼一单元一套房屋归被告孙某所有,被告孙某支付原告赵某房屋折价款39万元,剩余房贷由被告孙某偿还。

因涉案房屋系以原告赵某名义办理的房贷,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某迟迟未支付房贷,原告赵某基于担心自身信用问题支付涉案房屋房贷39077.21元,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孙某返还上述代为偿还的房贷,被告孙某辩称,贷款合同本来就是原告的名字,原告偿还理所应当。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其代为垫付的房贷39077.2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告孙某有偿还剩余房贷的义务,但是被告孙某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贷义务,这样的后果是原告赵某的信用会被金融机构认定为不良状态,原告赵某为避免信用不良代替被告孙某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构成法律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债权人接受原告赵某的偿还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孙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赵某,原告赵某有权要求被告孙某偿还。被告孙某关于贷款合同原本就是由原告偿还的答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返还原告赵某代为垫付的房贷39077.21元。

法官说法:

随着现在离婚诉讼的增加,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往往会衍生出更多问题,比如处理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问题可能会存在后期还款信誉问题。本案中即是由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所衍生的案件,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但房贷系以原告名义办理的,被告逾期不还款或未及时还款,均可能会导致原告信用贷款的失信,现原告基于自身信用问题偿还了房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垫付款项予以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二庭  杜伟伟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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