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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在先的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来源:法治视点网 作者:杜正波 热度: 日期:2023-06-26

法治视点6月26日讯: 

简要案情:

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A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自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并向法院申请首轮查封了王某名下的一套别墅。A法院判决后,王某未履行,张某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评估、拍卖王某名下别墅,拍卖所得价款200万;

后,李某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B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自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B法院判决后,王某未履行,李某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轮候查封了王某名下的该套别墅,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同时清偿张某和李某的债权。张某主张自己首先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王某的房屋,因此应当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李某则主张参与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本案中,被告王某系公民,其财产经法院拍卖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由于张某首先向A法院申请查封了王某的房产,因此李某可以向A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鉴于张某和李某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因此分配方式原则上按照张某和李某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是考虑到,张某首先对王某的不动产采取了积极的保全措施,因此在分配比例上适当予以多分,多分数额为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法官说法: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在被执行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张某虽是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但其享有的仅是普通债权,其并非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故不能优先受偿。在王某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情况下,张某和李某应按债权比例清偿。但是在分配时,如果被分配财产系根据某一债权人提供线索查控所得,或者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亦或者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则应结合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适当增加该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为宜。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办理,即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杜正波


责任编辑:于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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