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6月7日讯:网络世界信息繁杂,机会多多
当“在家”、“简单易学”、“赚钱快”字眼摆在眼前
你是否也会砰然心动?
然而,货品寄出去,报酬却迟迟不来
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是一名家庭主妇。某天,李某在刷短视频时被一则直播广告吸引了,直播中,播主王某宣称自家对接了多家工厂业务,需要大量招人线下居家制作手工活,领取材料、制作完成后,通过快递寄回即可领取手工费。李某观看播主演示如何用胶水涂粘,制作花花绿绿的小发卡,顿感“生财有道”,于是与播主微信联系之后,约定李某加工260单,每单加工费50元,并以每单370元材料费的价格向播主——即被告王某缴纳了材料费押金。随后,被告王某将材料邮寄给了李某。
制作完成后,李某依约将成品寄回工厂,但王某却迟迟未能支付手工费,甚至连材料费押金也没了下文。因多次催要不成,李某无奈,只能将王某诉至沂水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就成品是否寄送至工厂、成品是否合格等提出质疑,李某这才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快递单号等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且由于双方一直是微信联系,没有签订明确的合同,关于成品质量等问题很难说清。经法官多方调查核实后,考虑到原告李某身在省外、交通不便,法官为双方进行了网上调解,原告李某放弃索要报酬,被告王某则在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下午履行了义务,退还了收取的材料费押金9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快手、抖音等直播平台的发展,不少线下招工跟随潮流移至线上。相比传统的招工方式,线上招工面向的范围更大、涉及的人员构成也更复杂,双方均通过网络联系,互不见面,也很少签订纸质合同,如何保证当事人权利不受侵犯,成为线上招工面临的大问题。
民法典出台后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时间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居家人员如进行相应的网络工作应严谨考察厂家信用并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比如直播招工的视频、聊天商定的付款事项、合格标准、寄送成品时注意留存相关视频、快递单号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自身权益受损,“赔了夫人又折兵”。
杜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