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4月17日讯:合同订立应审慎,中途解约代价高
投保附加重疾保险合同
犹豫期过后又反悔
多次拨打“12345”热线
要求解约并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看法院如何巧妙化解该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7日,高某(1967年3月15日出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下购买附加重大疾病险的人身保险合同,年保费约5300元,交纳期限为10年。投保后,高某及其配偶许某反悔,向保险公司提出解约申请,要求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告知,投保犹豫期已过,按合同约定仅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000余元。高某及妻子无法接受,以受到保险公司业务员欺骗为由,多次拨打保险公司客服及“12345”热线,保险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白怀东团队接到原告保险公司诉状后,对案涉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适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涉保险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考虑到当事人高某、许某夫妇均已年近60周岁,除了务农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儿子因患有精神疾病至今未婚,需要照顾,女儿尚在读高中,两人本欲买个保障,以期将来减轻儿女负担,结果未能结合自身条件,一时冲动进行了投保,现在悔之晚矣。为了不激化当事人情绪,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秉承着“法理情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及时将案件引入诉前调阶段,指导人民调解员迅速靠前化解,耐心释法说理、冷静分析研判,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在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基础上适当补偿高某部分保费,本案得以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了后续问题的产生。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虽然赋予了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如果主张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因此,当事人在投保时应当在结合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做出理性选择,如遇有不明白的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到就近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或者人民法庭进行咨询,避免在合同签订后出现毁约,给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沂水法院:白怀东、程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