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4月11日讯:近日,沂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被告百般耍赖,但法官抽丝剥茧、明察审慎,最终成功调解了该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诚信建设。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母亲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刮撞,造成刘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2月2日,张某向法院申请车辆保全,李某向法院交纳了50000元的车辆保证金。同日,双方在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140000元。被告当场支付给原告委托人鞠某90000元,剩余50000元从李某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事后,当原告需要被告协助将法院账号上的50000元保证金过付时,被告却严词拒绝,并称早已将50000元现金支付给了原告委托人鞠某。由此,原、被告及鞠某三方争执不下。2月23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贾立平接手该案后,开展了详实的调查。被告李某陈述,2023年2月2日,双方在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自己上午在保险公司给了原告委托人鞠某90000元,下午在鞠某车内又给了鞠某现金50000元,赔偿款已经全部付清了,但被告李某对于钱款来源无法自圆其说。鞠某认可2023年2月2日上午在保险公司收到被告李某支付的90000元(有视频为证),但否认当天下午收到李某现金50000元,当时鞠某的车停在城南派出所对面路边的法院诉服大厅门口,被告李某从未上过自己的车,车内当时有驾驶员一名予以证实。
鉴于该案种种疑点,承办法官组织李某、鞠某一起实地查看路边监控。在查看监控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双方阐明法院诉前调解的有利政策。被告李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协助法院将50000元保证金过付给原告。
近年来,沂水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和特点,积极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通过法官释法、以案释法、诚信引导、严惩失信等方式,捍卫司法正义,有力地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全县万人成讼率为9.61件/万人,居全市最低,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切莫在利益的诱惑下,为一己之私将诚信抛诸脑后,于人于己都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沂水法院 贾立平、武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