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军
在滨州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作滨州法院工作报告
其中,
有2处提到了开发区法院
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滨州法院工作报告中
有哪些“开发区元素”呢?
01
报告摘要:
开发区法院与黄河河务部门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联合设立黄河水利风景区司法修复基地,预防和化解涉黄河矛盾纠纷。
工作回放:
保护好环境资源,才能让黄河更好的造福人民。开发区法院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同时,不断扩大环境保护的“朋友圈”,与滨开黄河河务局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进行深入研讨,形成思想共识,汇聚保护合力,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撑起了“共防共治”的司法保护伞。
开发区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持续深化修复性司法。依托黄河水域及淤背区,与滨开黄河河务局联合设立黄河水利风景区司法修复基地。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以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惩治、修复、普法、警示等多功能作用,主动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调研开发区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及司法修复基地,并给予高度评价。
02
报告摘要:
黄河淤区土地租赁案、李某非法采矿案入选全省法院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工作回放:
黄河淤区土地租赁案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0日,滨州某黄河河务局与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在马张淤区内种植有机蔬菜,但该公司建设了建筑面积为752平方米的三层房屋。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注销,其股东为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北京两公司承诺对违规建房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滨州某黄河河务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山东、北京两公司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认为,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房屋,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破坏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判令解除《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山东、北京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返还滨州某黄河河务局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树木由山东、北京两公司自行清除;滨州某黄河河务局返还土地承包费11.1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淤背区的保护对确保黄河行洪安全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着重要意义。违规在黄河淤区进行建设,私自更改淤背区的土地用途,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黄河行洪安全。通过该案的判决,能够更好地引导公众正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黄河淤区土地的合理利用。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