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网12月5日讯:11月30日,山东菏泽东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并当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周某2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同时对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万元。
本案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分别系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9年11月,该劳务公司承揽了东明县菜园集1号村台第五标段民建工程,工程结束后迟迟未支付538名雇佣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共计人民币2699427元。2022年2月,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向两被告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工资,但两被告人仍置若罔闻,在限期结束时分文未付。直到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在意识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才筹集资金,于2022年9月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经法院查明,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将本公司收到的300余万元工程款挪作他用,并逃匿外地,拒不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劳务公司承建民生工程项目却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已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完毕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民生重点领域,本案所涉及的菜园集1号村台建设项目,更是关系黄河滩区防洪安全、居民脱贫致富和安居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最终,东明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正高效地审结此案,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长久以来,菏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健全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取得了显著成果。
下一步,菏泽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用心用情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不断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让农民工不再担“薪”忧“酬”,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力度、温度和速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